第 1 条(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1. 本设施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如果本设施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协议,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该特别协议优先。
第2条(拒绝住宿)
在下列情况下,本设施可能会拒绝住宿。
1.不依据本条款申请住宿时。
2.因满房而无空房时。
3. 发现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4. 明确认定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
5. 住宿方面需要特殊负担时。
6.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7. 当发现试图过夜的人喝醉并对邻居造成严重滋扰时,或当该客人做出对其他客人造成严重滋扰的行为时。
8、携带危险物品(火炉、石油等枪械)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入境时。
9. 住宿者为未成年人时。
第三条(住宿登记)
1.想要与本设施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必须向本设施登记以下信息。
1. 客人的地址、姓名、电话、性别、国籍、职业
2.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区、入境日期
3. 住宿日期、预计抵达时间、出发日期、预计出发时间、申请人电话及姓名
4. 住宿者如欲以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九条规定的费用,必须在登记时提前出示前项规定。
5.本设施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项第3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时,仅在设施没有预约的情况下,提出要求并设施接受后,才会提出新的要求我们将像您申请住宿合同一样处理您的申请。
第4条(住宿合同等的订立)
1.住宿合同在本设施受理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根据住宿方案,前条申请后需先行付款,设施确认付款后即视为付款已完成。请注意,如果该设施证明其未给予同意,则此规定不适用。
2. 申请费首先适用于客人最终需要支付的住宿费。如果发生适用第5条规定的情况,申请费将适用于取消费用,然后适用于赔偿金。 ,剩余金额将用作住宿费。
3. 如果未在本设施根据同项规定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前项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申请无效。
4. 预订截止时间为每月第一天后六个月的最后一天。
第五条(取消预订)
住宿预约申请者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预约时,本设施将收取以下罚金。
1. 接受处罚的规则如下。
*罚款
未出现 100%
当日:住宿费的100%
1天前:住宿费的80%
3天前至2天前:住宿费的50%
7天前至4天前:住宿费的20%
2.如果客人没有联系我们,并且在住宿当天晚上 8:00 之前没有到达,或者在预定抵达时间后超过 2 小时(截至晚上 8:00)我们没有收到客人的消息。 ,住宿预订可能会被视为申请人已取消并可能被处理。
3.如果预订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按一天(第一天)收取违约金。
4.如果按照前款规定视为取消,客人未经通知而未能抵达,可能会导致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抵达或延误。因不可归责于顾客的原因而取消的,不收取第1款规定的罚金。
注意
1.%是所有预订日期的违约金与住宿费的比率。
2.如果预订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按一天(第一天)收取违约金。
第六条(取消预订的权利)
除另有规定外,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取消住宿预订:
1.属于第二条第3项至第9项的情况
2. 有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事项不能登记时
3. 如果要求缴纳第四条规定的申请费,但未在截止日期前缴纳
此外,根据前款规定,本设施取消住宿预订时,将退还该预订已收取的预订押金。
第七条(入住/退房时间)
1.客人可进入设施的时间(入住时间)为下午3:00起,客人可离开设施的时间(退房时间)为上午11:00前。
2.未经本设施批准,上午11:00之后本设施不得延长营业时间。
3.如果您连续入住(2天或以上),除抵达和离开当天外,您可以全天使用房间,但如果房间需要清洁,客房工作人员可能会进入房间。
第八条(费用缴纳)
申请费(相当于住宿费)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通过信用卡支付。即使客人在开始使用客房后自愿选择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
第九条(使用规则)
住客在设施内时必须遵守设施制定的使用规则。
第十条(拒绝继续住宿)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在约定的住宿期限内,本设施也可能会拒绝您继续住宿。
一、有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者。
2. 允许住宿客人以外的人进入客房时。
3. 不遵守第九条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4. 在卧室等睡觉时吸烟、破坏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本设施规定的禁止使用规则时。
第十一条(住宿责任)
1.设施的住宿责任从住宿者在设施登记住宿或进入设施时开始,以住宿者打开设施离开时结束。
2.如果本设施无法向客人提供客房,或者设施有故障,除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困难的情况外,我们将为客人提供同等价格的其他住宿我们会调解。
3. 对于上述第2款的情况,我们不承担住宿费以外的赔偿责任。
第12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本设施不受理寄存物品。
2.除非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客人带入设施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任何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我们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
1.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被接收并保管,则设施对于任何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如果客人退房后将行李或个人物品(包括保险箱)留在酒店,则该行李或个人物品将在酒店寄存7天(包括发现之日),贵重物品将被退还客人退房后,物品将被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将被丢弃。
第十四条(停车)
对于为客人提供停车场的设施,客人可以在入住当天下午2:30开始使用停车场,并必须在退房当天上午11:30之前离开停车场。
第十五条(客人的责任)
1.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设施受损时,住宿者须向设施赔偿损失(包括从设施内取出物品)。
2.如果住宿者违反第9条规定的使用规则而造成第三方损害等事故,或者由于住宿者违反规则而遭受损害或其他损害,本设施将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与本条款和条件相关的所有争议均应根据日本法律法规解决,大阪地方法院拥有一审专属管辖权。